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全国招商热线

风禾尽起

NEWS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

终身寿险为何即将热卖——谭老师告诉你终身寿险的核心价值和功用

发布日期:2020-11-04 浏览量:1332次

1.png

首先来看什么叫终身寿险?


 

这里面由两部分来构成,“终身”和“寿险”,终身是时间范畴,与定期寿险中的定期时间对应。寿险是一种产品种类,是指保障任何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

 

终身寿险简单来说就是:终身提供死亡保障的保险,保险责任生效后到终身,任何年龄身故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保险金额,甚至有的公司保险责任中还有全残保障。


 

单从产品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一定会发生理赔的险种,因为保障终身,人固有一死,身故就理赔,所以满足并实现了人们对于保险的理赔期待,只不过这种期待没有落在自己身上,而是传承给了他人。


以前消费者买保险忌讳谈生死,现在随着社会富一代的逐渐老去,传承需求逐渐浮出水面,而作为传承性最完整的终身寿险,必然会越来越被消费者接受。


目前市场上的终身寿险有两种,一种有分红,一种无分红。有什么区别呢?


3.png



无分红终身寿险:很好理解,以谭老师为例,现在买100万保额,不论是到70岁身故还是到80岁身故,都是赔100万保额,保额不会增加。这就是没有分红,也就是抵御不了通货膨胀。


现在觉得100万不少了,以后100万可能真不多。但无分红的终身寿险也有优势,就是费率低,能够以较低的费率现在即可享有高额保障。

 

有分红的终身寿险:还是刚才的例子。谭老师购买100万保额,以某个分红为例,如70岁身故的话,赔的保额是197万,保额增加了97万,而这个增加的额度,就是分红增加到保额中的效果。终身寿险的产品分红领不出来,相当于变相增加了所交保费,所交保费增加必然保额就会增长。


既然保额增长而且很多主流产品的增长率是年复利3.3%-3.5%,因此20年可以约等于4%的年度复利,在利率下行的环境下,20年4%的利率是很可观的收益,并且随着时间增长,收益增高,只有一点不足这种产品费率较贵。


那购买终身寿险有什么作用呢?


 


作用一:家庭稳定有保障


很多人有购买保险的意识,但只考虑了健康或者意外,亦或者只购买了某种特定保险责任的产品比如周末出行身故保额翻倍之类。这些情形,谭老师统一称为意外风险。


而人生中有一种情况必然发生,就是死亡,家里的顶梁柱在的时候家里衣食无忧,不在的时候财富从哪里来,只能现在做好生活保障,所以购买一份没有任何特殊要求,身故即理赔的终身寿险,对家庭其他成员来说是个很大的保护。

 

作用二:长期稳定赚收益


目前增额终身寿(即有分红增加保额的终身寿险)是很多国内银行系保险公司主营产品,以每年保额3.3%复利来计算收益,可以看到:


4.png


而且是保证利率,目前国内最好的家族信托,20年确保利率也仅为5%左右。而增额终身寿通过时间+复利的形式实现长期确保收益,也是很多人选择的原因。


作用三:财富传承最大化


相比较于年金险而言,终身寿险的受益金只有身故受益金,年金有生存金和身故金两种,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年金未领取部分依然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进入到遗产清算环节,而终身寿险就没有这个问题,因为只有身故金,指定身故受益人可以最大程度将保险合同中的财富进行定向传承。


所以从传承性而言,终身寿险的效果比年金好。但也要注意的是终身寿险一般有风险保额(该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的最大理赔比例金额),目前国内很多公司的最高免体检和免财务调查上限在2000万,而年金几乎没有风险保额,可以直接做更大的保单。

 

作用四:税收筹划正当时


目前国内的年金险生存金领取是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保险收益所得暂时也归属于这个范畴。


但身故金的属于保险赔款的范畴,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保险赔款是免纳个人税的。同时按照国际惯例,保险身故金可以免交遗产税,所以终寿的税收筹划作用非常强大。

 

5.png


终身寿险以上四点的作用在私人财富管理上特别重要,但遗憾的是,目前保险市场被前期类理财性产品洗刷一遍后,消费者对购买保险的态度有些犹豫,买保险必看收益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


谭老师认为买保险还是要认清它的本质,保险就是保健康、保财富,在保障财富的角度终身寿险功能最强,这也符合监管部门多次呼吁“保险姓保”,保险产品要回归本源——保障。


明确了保障的前提后,再来根据自身的情况细化保障需求选购保险。这一点监管部门正在规范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为消费者扫除障碍以在琳琅满目的保险产品中选到自己需要的。

 6.png


去年134号文之后,保监会对人身保险设计提出了新规定,如长期年金保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长期生存金、长期养老金的积累,并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持续的生存金、养老金领取服务;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万能险、投连险今后只能作为一个独立险种销售,不能附加。

 

这些规定都使得保险产品的定位在面对消费者时变得更加清晰和直观——保障和理财是两码事。


7.png


但大家也应该注意,近两年的所有监管文件中都没有提及终身寿险应该如何规范的话题,实则也在表明一种态度,终身寿险是保障性产品的“三好学生”。当前社会人群生活、工作压力颇重,家庭经济支柱更是如此,因此寿险规划就非常重要。目前,保监会也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

 

最后再来给大家讲一个关于终身寿险的销售秘籍:

(投保人自己,被保人自己,受益人孩子)

目前国内的终身寿险保险条款里都会有一些关于保单贷款和减额领取的约定,这就比传统终身寿险投保后只能等待领取身故金的单一期待而更加高级,现在所热销的终寿都有贷款和领取功能。如何运用这两个功能,是一个大学问。举例子来说:

 

案例一:领取功能的体现


客户张总年轻的时候给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100万,身故受益人写的大儿子,随着年事已高,年轻时积攒的财富花的差不多了,需要继续大笔资金改善老年生活,此时想起来曾经买过一个保险,购买时销售人员告诉他只能他身故后,孩子领取,相当于传承。但现在张总的钱花的差不多了,儿子又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怎么办呢?


8.png

 

如果此时这个终身寿险有减额领取功能就可以解决问题,张总作为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部分现金价值,同时因为现金价值的减少,保额也相应减少,身故金相应减少。张总完全可以用这个终身寿险做自己的活期养老金账户,需要就取,花不完的再剩在账户传承。

 

案例二:贷款功能的体现

 

客户刘总,是一名企业家,企业经营中发生过债务问题,所以担心企业债务牵连自己的个人财富,想做个家企防火墙,所以选择购买了一款终身寿险。而前几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让刘总唏嘘不已,难道保险债务筹划的功能被取消了吗?


转自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律团队


电脑站 手机站 地图导航
网站管理登录 技术支持:云博优平台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3063号